朱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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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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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访先被行政拘留后被刑事立案时行政拘留能否转化为刑事侦查活动的案例

发布者:朱立佳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4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汉族,63岁,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XX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王先生上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对王先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王先生继续上访维权。因不服该处罚决定,王先生起诉公安局至人民法院。一审诉讼期间,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王先生立案侦查。那么此时问题来了,法院会怎么判决呢?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已转为刑事侦查行为,系该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情节之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对此非常气愤,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下决心请我要打这个官司。我比较同情王先生的遭遇,又对法院的裁定非常吃惊,便决定代理该案,主要意见如下。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侦查是不同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的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调查行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行为。王先生受到行政处罚时,案件并非刑事案件,公安局也并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而刑事侦查的前提是刑事立案,所以,本案行政处罚根本不可能是刑事侦查行为。

(二)对王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罚,也无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所以,一审法院将行政处罚理解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是案涉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情节之一,没有依据

刑事侦查也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证据作出,或许行政处罚程序取得的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不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更不是刑事案件中的情节。

(四)行政处罚不能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

1.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无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按此规定,行政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但行政案件无需撤销,说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互相独立,行政案件不会自然转化为刑事案件。

即使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只需将处理决定附卷,并未否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

此外,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事实并非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事实,还包括王先生被处罚后的上访行为。即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不同,刑事案件不能否定行政处罚的效力。

2.行政处罚客观上无法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

1)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后影响刑法的适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惩罚的不仅是行政处罚前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也包括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合此规定,若按一审法院理解,原先行政处罚已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则该罪构成要件将永远缺乏已经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结果是永远不能构成该罪。

2)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后不能折抵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若按一审法院理解,行政拘留改变了性质,不再是行政拘留,那么将无法折抵相应刑期。

3)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后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无法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和行政拘留一样,均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若按一审法院观点,在行政机关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此类行政处罚是否会自动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呢。如果转化,将无法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说明一审法院观点不正确。

三、法院观点

经过激烈的庭审,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自动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

四、律师建议

第一,遇到行政处罚案件,不要慌,先留存有关的证据,再考虑法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一审败诉不要慌,二审还有改判的机会,但一要精准把握每一个法律要点。

朱立佳律师

2023年2月9日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包括生态环境、治安拘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8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